《吉安市“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条例(草案)》已于2025年12月22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一审,根据一审审议意见,形成了《吉安市“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现将条例草案修改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欢迎全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为制定好该条例提供参考。
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6年2月24日前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欢迎在来信函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
联 系 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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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19日
吉安市“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促进条例
(草案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促进“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管理,提振农产品消费,加快品牌强农和农业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概念及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保护和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是以吉安市特色优质农产品为基础,以单品类区域公用品牌、县域公用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为支撑,以“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为统一识别标志的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第三条【品牌】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由以下元素组合构成:
(一)黄色毛体文字“井冈山”;
(二)水波纹轮廓背景;
(三)红色底色。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名称、标识、宣传用语等应当规范使用。
第四条【原则】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保护和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行业自律、协同联动、品质支撑、农民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街道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工作,协助县(市、区)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制度建设、工作指导、培育、推广、保护、监管等工作。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相关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指导等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林业、文化广电旅游、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运营管理】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或者授权相关机构或组织,开展品牌授权、营销推广、供应链建设等工作,建立“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运营管理体系。
第八条【协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合作,及时协调“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等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工作,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标准制定、品牌推广、品牌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行业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多元主体参与“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工作。
第三章 品牌建设
第九条【标准】 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协调相关经营主体制定体现吉安特色的农产品团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团体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鼓励“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执行团体标准,或者制定执行高于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保障“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品质优良。
第十条【授权认定】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的申报授权应当遵循自愿申报、依法授权、公正公开、动态监管的原则。“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品牌使用规范,维护品牌形象和信誉。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实行授权认定制度。申请使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主体可以向所在行政区域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经设立或者授权的相关机构或组织审核认定,依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主体授权并颁发证书。在授权认定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实行目录动态管理制度。授权使用主体违反品牌使用规定或者不再符合品牌授权认定条件的,由设立或者授权的相关机构或组织依规定取消授权并从品牌目录中清退,收回证书。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认定、使用管理、退出等具体规定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营销】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现代营销体系建设。加强品牌推广,拓展境内外销售渠道,推动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融合,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网络直播等销售行为。
鼓励“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创新品牌营销业态,拓展品牌体验场景,自主开展或者共同参与品牌展览展销、合作交流等营销推广活动,提升品牌市场竞争力。
鼓励行业协会支持、帮助“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开展品牌营销,提供市场信息、培训和咨询服务,组织行业展览、推广等活动。
第十二条【出口】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出口工作,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发展改革、财政、商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参与的出口协同联动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落实出口支持政策,为相关经营主体提供出口保障服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相关经营主体、行业协会开展商标、专利海外布局,提高“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国际化运营能力。
第十三条【宣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推广,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个人等开展“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宣传,提升品牌影响力。
第十四条【联农带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培育,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联农带农长效机制,让更多农户共享品牌溢价和产业增值收益。
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协作配套、协同创新、共建载体、资源共享等方式,推广“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等产业发展模式,发挥“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联农带农作用。
第四章 品牌保护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不得使用足以使公众误认为与品牌存在特定联系的标识。
授权使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规定取消其品牌使用资格:
(一)擅自扩大品牌授权使用范围的;
(二)擅自转让、出借、赠与品牌标识的;
(三)不按规格分级、包装进行销售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农产品冒充合格农产品的;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连续2次不合格的;
(六)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其他违反品牌使用规定或者侵害品牌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执法监管】 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林业、公安、海关、文化广电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实行线索移送、证据共享、联合查处,加强对“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保护,依法查处侵害品牌权益的违法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理举报投诉案件。
第十七条【质量监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农产品质量监管,建立生产、加工、销售、服务全过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严厉打击冒用质量标志或者销售冒用质量标志的农产品等违法行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八条【诚信制度】 建立“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诚信承诺制度,授权使用主体应遵守产品质量、标识使用及其他有关品牌使用规则的承诺,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章 品牌发展
第十九条【政策扶持】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依法依规给予“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使用主体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金融支持】 鼓励引导金融、保险和社会资本投资“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发展。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结合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支持“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发展。
第二十一条【品牌文化】 “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建设、保护和发展过程中,应当融入生态文化、红色文化、优秀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等元素,不断丰富品牌文化内涵,促进品牌文化与红色旅游、乡村振兴融合发展。
第二十二条【科技创新】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为“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十三条【人才培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服务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井冈山”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建设、保护和发展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生效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